5 私有土地所有權因拋棄而消滅時,登記機關如何辦理?
(A)辦理塗銷登記後,即為國有之登記 
(B)辦理消滅登記後,即為國有之登記
(C)辦理更正登記後,即為國有之登記 
(D)辦理更名登記後,即為國有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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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6), B(158), C(3), D(5), E(0) #156316

詳解 (共 3 筆)

#1061464
土登143: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判決確定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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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4511
土登第 148 條土地滅失時應申請消滅登...
(共 10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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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7303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3 條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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