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其營運項目、收費基準、營業時間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 10 條第 5 項所定之辦法者,財政部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多少
元以上多少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改正,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務
或廢止其許可。
(A)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B)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C)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D)二十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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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157), C(9), D(3), E(0) #1326430
統計: A(62), B(157), C(9), D(3), E(0) #1326430
詳解 (共 1 筆)
#2737855
關稅法第82條
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違反
第十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營運項目、收費基準、營業時間或管理之規
定者,財政部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
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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