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總統府支付國務機要費,有關會計文書或會計程序,如有不合法情事,根據會計法第 99 條規定,應負主要 責任之人員為下列何者?
(A)機關長官
(B)主辦會計人員
(C)出納人員
(D)總統府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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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496), C(5), D(11), E(0) #593511

詳解 (共 1 筆)

#1240763
第 99 條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
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
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
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
帶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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