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出國,依法應經過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查驗;若未經過查驗,其有何法律責任?
(A)處以刑罰
(B)處以執行罰
(C)處以秩序罰
(D)處以懲戒罰
統計: A(338), B(209), C(1387), D(71), E(0) #173746
詳解 (共 7 筆)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84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入出國未經查驗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
一、行政罰之定義及其種類
(ㄧ)行政罰之定義
行政罰,又稱秩序罰,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法上之特定目的,而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所處分之裁罰;行政罰之法律效果係剝奪或限制人民之權益,對受行政罰之人民產生不利益之法律效果,故又稱為裁罰性不利處分。
(二)行政罰之種類
行政罰分為:1、罰鍰;2、沒入;3、其他種類行政罰(即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影響名譽之處分及警告性處分)。
二、行政執行罰
(一)行政執行罰之定義
行政執行罰係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時,行政機關得強制義務人繳納怠金以促其履行義務之強制行政行為。行政執行罰主要適用於義務人不履行其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且其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之情形。
我國稅務、海關、環保及審計等機關為行政執行罰時,常稱怠金為滯納金。行政執行罰之數額須由法律明文規定,且處以行政執行罰後義務人仍不履行其義務時,行政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二)行政罰與行政執行罰之區別
行政罰鍰與行政執行罰不同,二者目的、功能及法律效果均不同。例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遭裁處罰鍰,係屬「行政罰」;而不在期限內繳納應納稅金等,須另繳交滯納金,則屬「行政執行罰」。
行政罰鍰係對於過去已發生之行政違法行為之處罰,行政執行罰則係促使義務人履行未來應履行義務之手段。
行政罰鍰與行政執行罰二者皆以行政違法為前提,均係處以相對人一定之金錢給付義務,但行政罰鍰係一行為一罰,受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拘束;而行政執行罰則於義務人仍不履行其義務時,得依法連續處以怠金。
(A)處以刑罰 入移法唯二刑罰@§73 §74
(B)處以執行罰
(C)處以秩序罰 人民違反其義務時
(D)處以懲戒罰 eg.公務員懲戒法(可能兼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