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我國選舉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我國立法委員選舉採單一選區與比例代表的混合制度
(B)我國總統選舉採兩輪決選制
(C)我國的區域立委和不分區立委選票分開計算
(D)我國的比例代表制僅能選黨、無法更動候選人名單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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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111), C(14), D(62), E(0) #3151466
統計: A(17), B(2111), C(14), D(62), E(0) #3151466
詳解 (共 3 筆)
#5935763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第 2 條
1.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但候選人僅有一組時,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20以上,始為當選。
立法委員選舉:
1.區域立法委員選舉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候選人為當選。->原則上以人口比例分配,但是每個縣市至少選出1席立委。
2.平地及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採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各由得票數前3名之候選人當選。
3.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由得票率達5%以上政黨按其得票比率分配當選名額,按各政黨名單順序依序當選;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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