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緊急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但應於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B)緊急命令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
(C)緊急命令之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D)為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得由執行機關逕行發布命令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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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3), C(90), D(119), E(0) #1406790
統計: A(8), B(3), C(90), D(119), E(0) #1406790
詳解 (共 7 筆)
#3588936
(D)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並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由執行機關再行發布。
要經立院追認後,執行機關才能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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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854
No543: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於國家不能依現有法制,亦不及依循正常立法程序採取必要對策因應之緊急情況下,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之不得已措施,其適用僅限於處置一定期間或地點發生之緊急事故,具有暫時替代法律、變更法律效力之功能。故緊急命令乃對立法部門代表國民制定法律、行政部門負責執行法律之憲法原則特設之例外,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其內容應力求詳盡而周延。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並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由執行機關再行發布。又此種補充規定無論其使用何種名稱均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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