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財產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財產權之主體不限於自然人
(B)既成道路之所有權人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應依法律辦理徵收給予補償
(C)商標權亦屬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D)土地徵收補償費之發放雖遷延過久,仍不違反憲法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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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4), C(14), D(200), E(0) #1406793

詳解 (共 1 筆)

#1581252

 

(A) J486解釋文:

自然人及法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固均為憲法保護之對象;惟為貫徹憲法對人格權及財產權之保障,非具有權利能力之「團體」,如有一定之名稱、組織而有自主意思,以其團體名稱對外為一定商業行為或從事事務有年,已有相當之知名度,為一般人所知悉或熟識,且有受保護之利益者,不論其是否從事公益,均為商標法保護之對象,

 

(B)J400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

         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

(C )J486 理由書:

商標註冊申請所生之權利,得移轉於他人,為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是以該項權利,具有財產上之價值,應屬憲法保障之財產權

(D) J652理由書:故補償不僅需相當,更應儘速發給,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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