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有關立法院預算審議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性質上屬於措施性法律
(B)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C)立法院不得在預算案之外,以委員提案方式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D)立法院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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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5), C(28), D(162), E(0) #1406800
統計: A(14), B(25), C(28), D(162), E(0) #1406800
詳解 (共 4 筆)
#1581256
D 解釋文
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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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6227
釋字第 391 號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
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
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
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
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
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
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補充-措施性法律
國家為克服社會上具體之事件或危機,而由立法者採取具體步驟,
針對某一社會、經濟、政治等目的考量,所採取的立法方式,
欠缺永久性,目的達成即失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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