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著作財產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一般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B)著作財產權不得因讓與而與著作人格權分屬不同人
(C)著作財產權因合理使用而受限制
(D)著作財產權得專屬或非專屬授權他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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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45), C(26), D(14), E(0) #1406804
統計: A(9), B(145), C(26), D(14), E(0) #1406804
詳解 (共 2 筆)
#3753382
所謂的合理使用制度,其實是相對於著作財產權保障而生,這可以從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第 66 條的章節名為「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來理解,因為過度保護著作權,容易使利用之人動輒侵權涉訟,長此以降,反而害於科學藝文之發展。從上述的闡述可知,「合理使用」重在權利的限制,若符合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關於合理使用著作之規定者,對於著作權人享有的各項著作財產權,縱使未得同意或授權,仍得加以利用之。故此,合理使用並非賦予利用人新的「權利」,而是一種對利用的「許可」,如果著作權人提起侵害著作權之訴訟,利用人得以據此主張其利用行為屬合理使用,並藉此免除其構成侵害著作權的責任。換言之,利用人不能向法院或著作權人直接要求「合理使用」特定的著作財產權,只能在因侵權涉訟時行使該抗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 年度小上字第 4 號判決意旨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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