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試用人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試用人員於必要時,得充任各級..-阿摩線上測驗
2F Standhal Wen 大一上 (2018/09/12)
第 20 條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 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 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二、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四、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 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機關首長核定前 ,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考績...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