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受查者係內部控制(以下簡稱內控)設計良好之大型科技公司,且依以往年度之查核經驗,該公司之內控 經測試為有效,因此查核人員於今年進行查核規劃時,在不具顯著風險之情況下,有關對內控之瞭解、控 制測試、證實分析性程序及細項測試範圍,下列查核規劃依前述順序排列,何者較具有效率及效果?
(A)不須瞭解內控、少量控制測試、少量證實分析性程序、廣泛細項測試
(B)須瞭解內控、廣泛控制測試、廣泛證實分析性程序、少量細項測試
(C)不須瞭解內控、廣泛控制測試、少量證實分析性程序、少量細項測試
(D)須瞭解內控、少量控制測試、廣泛證實分析性程序、廣泛細項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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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64), C(12), D(66), E(0) #1483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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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171
瞭解內控-->(內控是否被設計、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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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4450

NO.49

§17

查核人員所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不論為何均應對每一重大交易類別、科目餘額及揭露事項,設計及執行證實程序

§52

查核人員以控制測試作為主要之查核方式時,應對控制執行之有效性取得較高之確信程度,尤其是在僅藉由證實程序無法(或實務上不可行)取得足夠及適切查核證據之情況。

§73

由於所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已考量內部控制,因此當控制測試之結果不令人滿意時,證實程序之範圍可能須增加。惟僅於查核程序本身與特定風險攸關時,增加查核程序之範圍方屬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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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3446
四十九號公報 第十三條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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