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受查者係內部控制(以下簡稱內控)設計良好之大型科技公司,且依以往年度之查核經驗,該公司之內控 經測試為有效,因此查核人員於今年進行查核規劃時,在不具顯著風險之情況下,有關對內控之瞭解、控 制測試、證實分析性程序及細項測試範圍,下列查核規劃依前述順序排列,何者較具有效率及效果?
(A)不須瞭解內控、少量控制測試、少量證實分析性程序、廣泛細項測試
(B)須瞭解內控、廣泛控制測試、廣泛證實分析性程序、少量細項測試
(C)不須瞭解內控、廣泛控制測試、少量證實分析性程序、少量細項測試
(D)須瞭解內控、少量控制測試、廣泛證實分析性程序、廣泛細項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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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64), C(12), D(66), E(0) #1483480
統計: A(10), B(164), C(12), D(66), E(0) #1483480
詳解 (共 3 筆)
#5504450
NO.49
§17
查核人員所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不論為何,均應對每一重大交易類別、科目餘額及揭露事項,設計及執行證實程序。
§52
查核人員以控制測試作為主要之查核方式時,應對控制執行之有效性取得較高之確信程度,尤其是在僅藉由證實程序無法(或實務上不可行)取得足夠及適切查核證據之情況。
§73
由於所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已考量內部控制,因此當控制測試之結果不令人滿意時,證實程序之範圍可能須增加。惟僅於查核程序本身與特定風險攸關時,增加查核程序之範圍方屬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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