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有關法官事務分配之敘述,何者錯誤?
(A)經法官會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
(B)法官事務分配之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審判長
(C)違反法官事務分配之審判,仍屬有效
(D)法官事務分配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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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750), C(59), D(52), E(0) #600765
統計: A(65), B(750), C(59), D(52), E(0) #600765
詳解 (共 5 筆)
#880176
(B) 司法院公報 / 第 54 卷 / 第4 期 / 2011 年4 月 :
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會議,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其決議以法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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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239
(A)經法官會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O)
(B)法官事務分配之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審判長(X;主席/院長)
(C)違反法官事務分配之審判,仍屬有效(O)
(D)法官事務分配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O)
法院組織法 第 79 條 (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之預定)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B)法官事務分配之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審判長(X;主席/院長)
(C)違反法官事務分配之審判,仍屬有效(O)
(D)法官事務分配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O)
法院組織法 第 79 條 (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之預定)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法院組織法 第 81 條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等之變更)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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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7892
(A)經法官會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 ✔法組第80條
(B)法官事務分配之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審判長 ✘法組第80條
法院組織法 第80條 (事務分配會議之主席 : 院長)
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C)違反法官事務分配之審判,仍屬有效 ✔ 法組第5條
(D)法官事務分配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法組第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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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512
【題目】
法官與書記官(或法警)之年度事務分配,性質上有無不同?其定事務分配之方法,各為如何?
【擬答】
(一)法官與書記官,雖皆有年度事務分配,然在性質上則有不同:
1.就法官而論,其年度事務分配係有關其審判事項者,此包括事務分配與代理次序部分。按法院組織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於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以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可知其係針對審判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配置、變更與暫代職務而規範者。
2.就書記官(或法警)而論,其年度事務分配因其非直接職司審判工作,故係屬司法行政事務之分配者。
(1)按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定第5條,暨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定第5條,暨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5條之規定可知,法院除法官年度審判事務分配外,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該院院長決定之。
(2)故而,書記官(或法警)年度事務分配係審判事務以外其他司法行政之事務。而此非由前述法院組織法第79條所定會議之方式為之,故可由該院院長單獨決之即可。
(二)其定事務分配之方法,分述如下:
1.就法官之年度事務分配,依據法院組織法第79條之規定係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合議為之。依據同法第81條之規定若已依合議決定之事項欲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2.而書記官(或法警)有關其年度事務分配之方法,依據前述如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條之規定,由所屬該院之院長單獨決定即可,無庸以召開會議之方式為之。
法官與書記官(或法警)之年度事務分配,性質上有無不同?其定事務分配之方法,各為如何?
【擬答】
(一)法官與書記官,雖皆有年度事務分配,然在性質上則有不同:
1.就法官而論,其年度事務分配係有關其審判事項者,此包括事務分配與代理次序部分。按法院組織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於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以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可知其係針對審判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配置、變更與暫代職務而規範者。
2.就書記官(或法警)而論,其年度事務分配因其非直接職司審判工作,故係屬司法行政事務之分配者。
(1)按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定第5條,暨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定第5條,暨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5條之規定可知,法院除法官年度審判事務分配外,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該院院長決定之。
(2)故而,書記官(或法警)年度事務分配係審判事務以外其他司法行政之事務。而此非由前述法院組織法第79條所定會議之方式為之,故可由該院院長單獨決之即可。
(二)其定事務分配之方法,分述如下:
1.就法官之年度事務分配,依據法院組織法第79條之規定係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合議為之。依據同法第81條之規定若已依合議決定之事項欲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2.而書記官(或法警)有關其年度事務分配之方法,依據前述如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條之規定,由所屬該院之院長單獨決定即可,無庸以召開會議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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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269
法官法28...可否同數,取消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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