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有關法官事務分配之敘述,何者錯誤?
(A)經法官會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
(B)法官事務分配之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審判長
(C)違反法官事務分配之審判,仍屬有效
(D)法官事務分配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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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750), C(59), D(52), E(0) #600765

詳解 (共 5 筆)

#880176

(B) 司法院公報  / 第 54 卷 /  第4 期 /  2011 年4 月  :

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會議,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其決議以法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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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239
(A)經法官會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O)
(B)法官事務分配之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審判長(X;主席/院長)
(C)違反法官事務分配之審判,仍屬有效(O)
(D)法官事務分配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O)

法院組織法 第 79 條 (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之預定)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法院組織法 第 80 條 (事務分配會議之主席)
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法院組織法 第 5 條 (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只具訓示性質)
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
前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處理準用之。

法院組織法 第 81 條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等之變更)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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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7892


(A)經法官會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 法組第80條
(B)法官事務分配之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審判長 法組第80條

法院組織法 第80條 (事務分配會議之主席 : 院長)

前條會議,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C)違反法官事務分配之審判,仍屬有效  法組第5條

(D)法官事務分配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法組第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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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512
【題目】
法官與書記官(或法警)之年度事務分配,性質上有無不同?其定事務分配之方法,各為如何?

【擬答】
(一)法官與書記官,雖皆有年度事務分配,然在性質上則有不同:
      1.就法官而論,其年度事務分配係有關其審判事項者,此包括事務分配與代理次序部分。按法院組織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於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以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可知其係針對審判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配置、變更與暫代職務而規範者。
      2.就書記官(或法警)而論,其年度事務分配因其非直接職司審判工作,故係屬司法行政事務之分配者。
         (1)按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定第5條,暨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定第5條,暨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5條之規定可知,法院除法官年度審判事務分配外,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該院院長決定之。
         (2)故而,書記官(或法警)年度事務分配係審判事務以外其他司法行政之事務。而此非由前述法院組織法第79條所定會議之方式為之,故可由該院院長單獨決之即可。

(二)其定事務分配之方法,分述如下:
      1.就法官之年度事務分配,依據法院組織法第79條之規定係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合議為之。依據同法第81條之規定若已依合議決定之事項欲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2.而書記官(或法警)有關其年度事務分配之方法,依據前述如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條之規定,由所屬該院之院長單獨決定即可,無庸以召開會議之方式為之。
張貼者: Chijonli Li 於 上午10:28 
http://angelo-li.blogspot.tw/2013/04/blog-post_2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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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269
法官法28...可否同數,取消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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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64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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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院組織法第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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