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醫療法有關人體試驗之書面同意書內容,應載明事項中,下列何者錯誤?
(A)可能產生之副作用及危險
(B)其他可能之治療方式及說明
(C)預期試驗效果
(D)接受試驗者未經計畫主持人同意,不得隨時撤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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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7), C(22), D(991), E(0) #407278

詳解 (共 2 筆)

#2142040
受試者於試驗過程中可隨時撤回同意,退出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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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536
第 79 條
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並應先取得接受試

驗者之書面同意;接受試驗者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為限。但顯有益於特

定人口群或特殊疾病罹患者健康權益之試驗,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接受試驗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其本人與法定代理人同意

;接受試驗者為無行為能力人,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一項書面,醫療機構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並於接受試驗者或法定代理

人同意前,以其可理解方式先行告知:

一、試驗目的及方法。

二、可預期風險及副作用

三、預期試驗效果

四、其他可能之治療方式及說明

五、接受試驗者得隨時撤回同意之權利

六、試驗有關之損害補償或保險機制。

七、受試者個人資料之保密。

八、受試者生物檢體、個人資料或其衍生物之保存與再利用。

前項告知及書面同意,醫療機構應給予充分時間考慮,並不得以脅迫或其

他不正當方式為之。

醫師依前四項規定施行人體試驗,因試驗本身不可預見之因素,致病人死

亡或傷害者,不符刑法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故意或過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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