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皮爾斯與羅徹斯特將國際組織分類為幾類?
(A)2類
(B)3類
(C)4類
(D)5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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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275), C(432), D(53), E(0) #1528651
統計: A(32), B(275), C(432), D(53), E(0) #1528651
詳解 (共 3 筆)
#5073476
1.按組織屬性,國際組織可分為兩種主要型態:
(1)政府間國際組織:成員都是主權國家或其它成員不必為主權國家的國際組織(像歐盟和世界貿易組織)。從法律角度來講,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必須有一部公約作為基礎,並且有一個法人。
(2) 非政府間國際組織(NGOs):任何國際組織,凡未經政府間協定而建立,均被視為是為這種安排而成立的非政府國際組織。包括獨立組織,民間組織,第三部門,志願協會。
2.根據性能,國際組織可分為綜合性(即一般政治性的)和專門性兩種。
3.根據成員國的地理範圍可分為全球性和區域性兩種。
結合上述所有標準,國際組織可分為四類:
1. 全球綜合性組織:如聯合國,成員具有普遍性,兼有政治、安全、經濟和社會發展、科技文化合作,以及人權保護等多種職能。
2. 全球專門性組織:具有某種特定功能,故又稱功能組織。如聯合國的專門機構、國際勞工組織、世界衛生組織、世界貿易組織等。
3. 區域綜合性組織:具有政治、安全和社會經濟功能的地區性組織。如美洲國家組織、歐洲共同體和東南亞國家聯盟等。
4. 區域專門性組織:可分為經濟貿易、軍事同盟、科技文化等類別。如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華沙條約組織和經濟互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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