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下列有關勞動權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A)勞工為對抗資方,可以罷工或怠工作為對資方施壓的方式
(B)資方不得對加入工會的勞工採取差別待遇
(C)勞工有組織工會的權利
(D)資方得因勞工行使罷工權而要求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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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3), B(73), C(41), D(2441), E(1) #133455
統計: A(763), B(73), C(41), D(2441), E(1) #133455
詳解 (共 6 筆)
#3076752
我國2011年修正實施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第1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第2項)。
從文義解釋可知,罷工等爭議行為是一種權利的行使,只有在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時才失去其正當性。第二項更規定雇主不得對工會及其會員求償。但是未規第三人因爭議行為所生之損害是否得向工會或會員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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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744
資方(老闆)針對勞工罷工(曠職),可以扣薪資,無故連續三天曠職得依法解雇。以下個人想法供參考!有錯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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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2797
總結題目的答案解釋是這樣:
意思是你不爽老闆可以用罷工、曠工方式抗議。
老闆不得扣你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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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058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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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099
是否有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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