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 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5.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下列何種經費應優先編列?(A)兩岸關係事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