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下何者並非我國法院不承認外國判決之理由?
(A)案件另正繫屬於我國法院中
(B)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C)當事人未受合法送達
(D)無相互之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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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41), C(62), D(66), E(0) #431091
統計: A(122), B(41), C(62), D(66), E(0) #431091
詳解 (共 1 筆)
#694024
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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