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消防法規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儲存化學品之倉庫火災時,倉庫之管理權人應辦理協助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提供倉庫儲存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B)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及協助救災
(C)未提供化學品種類、數量等必要資訊內容或虛偽不實者,可處管理權人1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D)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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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109), D(14), E(0) #3414418

詳解 (共 2 筆)

#6343913
來源 : 消防法  


(共 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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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0465
消防法第43-1
第二項  
前項場所之管理權人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火災時未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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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應該有更新整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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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管理權人未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必要資訊,或內容不實>罰5~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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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管理權人未提供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資訊內容不實>罰10~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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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管理權人未「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罰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但該場所未製造、儲存或處理化學品者,罰5~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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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管理權人對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未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或危害風險有變動時未即時更新;或設置標示.  板違反同條第二項公告有關等級、內容、顏色、大小或設置位置之規定者>罰新臺幣2~1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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