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中華郵政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一)_共同科目(2):郵政三法概要(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110725
年份:111年
科目: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
5.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件之補償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係由寄件人向中華郵政公司提出補償請求
(B)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C)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得由收件人行使
(D)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三個月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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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應為 六個月而非三個月 #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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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
未解鎖
第 29 條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
未解鎖
郵政法第34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
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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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郵政法34補償全市六個月不是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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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