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郵政法規定,郵件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多少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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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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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465), C(5504), D(101), E(0) #1458222
統計: A(111), B(465), C(5504), D(101), E(0) #1458222
詳解 (共 10 筆)
#319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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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091
| 法規名稱: | 郵政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33 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 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 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 第 34 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 經請求補償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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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7235
補償請求權至交寄之日起六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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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6183
郵政法
第四章 郵件補償
*補償請求權
第三十四條
1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
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2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
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
求補償論。
*補償金
第三十五條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
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
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
第三十三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
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
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
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
現之原寄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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