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文案情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部門會辦處理時,於幾日以上,承辦單位得申請為專案管制 案件
(A)10 日
(B)15 日
(C)20 日
(D)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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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96), C(15), D(421), E(0) #1831781

詳解 (共 3 筆)

#2906521
第六章 一般公文時效管制n第一節 法令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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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0526

第七章   專案管制案件時效管制

 第一節   法令依據

 六十四、依文書處理手冊第78點第1款第5目及第6目規定:

        「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30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各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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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處理手冊

七十八、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基準如下:

(一)一般公文:

1、最速件:1日(但緊急公文仍須依個案需要之時限內完成)。

2、速件:3日。

3、普通件:6日。

4、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5、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30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6、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各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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