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關銀行辦理經濟部移送企業債權債務協商案件自律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
Cypress Chou 大四下 (2024/05/01):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經濟部移送企業債權債務
協商案件自律規範 一、企業依「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向經濟部申請銀行債權債務協商輔導協處,經該部評估診斷通過並轉送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債權債務協商之案件,金融機構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二週內召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協商續借、展延或協議清償案件,前述展延案件之展延期間至少為 6個月。債權債務協商會議召開前,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邀集債權金融機構召開會前會,以評估可行性及還款條件。若經評估認尚具經營價值,其償債計畫尚屬可行且未來有還款能力者,各債權金融機構應依協商內容,採一致性步驟辦理。 (二)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經前款會前會決議如認為有必要,得要求借款企業之負責人、大股東或經濟部人員參與協商會議,同時為確認借款企業之協商真意,得要求借款企業及其負責人、大股東出具「繼續經營承諾書」(格式如附件)。上述負責人、大股東之定義如下: 1.負責人:公司董、監事,但債權銀行得視個案情況自行界定負責人之範圍。 2.大股東:持股 10%以上且未擔任董監事職務之股東,但債權銀行得視個案情況自行界定大股東之範圍。 (三)前述債權債務協商會議決議經佔金融機構債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後,全體債權金融機構應一體遵循。 (四)各債權金融機構對續借、展延及協議清償案件於主辦債權金融機構評估作業期間,暫不緊縮銀根。 (五)企業原借款續借、展延及協議清償案件如已有協商決議者依原協議辦理,惟前述已有協商決議之債權金融機構仍宜配合債權債務協商會議之結論辦理。 (六)前述續借、展延及協議清償案件,金融機構如認有必要,得依協商會議決議要求企業聘請經金融機構認可之會計師或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對企業營運及資金流向予以監督控管。 (七)企業原借款如有經債權金融機構讓售予資產管理公司者,前述債權債務協商會議及會前會必要時得邀該資產管理公司列席商議。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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