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催收規範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某公司因為洩漏我的個資以至造成損害,如果不確定實際損害金額,法院判決大約 會在新台幣 500 到 20,000 元之間。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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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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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三下 (2020/12/30):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8 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

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

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

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

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

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

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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