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為避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炒作不動產,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對大陸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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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Wanda Huang 小一上 (2020/08/11)
法規名稱:「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14條規定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採行總量管制之數額及執行方式」 公發布日: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40404695號 令 條文內容(節錄): 一、總量管制數額: (一) 長期總量管制:土地1300公頃,建物2萬戶。 (二) 每年許可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不動產數額(以下簡稱年度數額):土地13公頃,建物400戶,年度數額有剩餘者,不再留用。 (三) 集中度數額管制: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同棟或同一社區之建物,以總戶數10%為上限;總戶數未達10戶者,得取得1戶。 完整法規內容: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775#lawmen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