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自來水事業因災害、緊急措施或工程施工而停止供水,並經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及核備與公告周知,自來
水用戶對於前項停止供水,得要求之損失賠償範圍為何?
(A)停水期間水費折減
(B)檢具損失賠償
(C) 2 日水費折減
(D)不得要求任何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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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9), C(10), D(1617), E(0) #1686089
統計: A(122), B(9), C(10), D(1617), E(0) #1686089
詳解 (共 2 筆)
#4112851
自來水事業對自來水用戶應經常供水,如因災害、緊急措施或工程施工而停止全部或一部供水時,
應將停水區域及時間事先通告周知,並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備;但停止供水事故係臨時發生者,得於事後補報。
其有特殊情形必須連續停水達十二小時以上或定時供水者,應先申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周知。
自來水用戶對於前項停止供水,不得要求任何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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