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臺北市有名勞工甲在 2020 年結婚後請了婚假,在婚假的最後一天辦理離婚,隔天再度與同
一人結婚,用相同手法,一共連續請了 次共 32 天的婚假。雇王認為甲這連續的四結三離
都是跟同一對象,只核准他第一次請的婚假。但甲卻不滿雇主只給一次婚假,轉而向勞動
局檢舉。若勞動局認為雇主違法而裁罰罰鍰,但雇王仍然認為甲濫用婚假,則可用下列何
種方式救濟?
(A)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级機關臺北市政府提出訴願申請
(B) 訴願後若不服決定,可至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告
(C) 此案件可不經過訴願直接向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 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服可再提出行政訴訟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行政救濟的流程:人民→(訴願先行程序)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