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辦理開發國內信用狀業務應審慎評估借款企業產銷狀況及資金需求,若信用狀開狀日期與押匯發票日期相距 3 個月(含)以上,應查證交易之真實性,開狀行辦理押匯時,應敘明交易合理性陳核至營業單位主管,相關查證文件附卷備查。(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