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銀行對下列何者為擔保授信時,其條件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
(A)該銀行負責人
(B)該銀行職員
(C)該銀行主要股東
(D)該銀行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之企業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 B(662), C(80), D(1893), E(0) #2086667

詳解 (共 5 筆)

#4334340
1. 銀行法第32條:銀行不得對其關係人為無擔保授信。 該等關係人包括銀行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銀行之內部人(包括銀行之負責人、職員及主要股東)以及與銀行之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法定利害關係之人。
29
10
#3862892
其條件不得其他同類授信對象:(1) 銀行...
(共 1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0
#5025316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
(共 14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023048
第 33 條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
(共 2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7095858

依據《銀行法》,銀行對以下對象不得提供優於一般客戶的授信條件

  • 負責人

  • 職員

  • 持有該銀行超過一定比例股權的主要股東

  • 與上述人員有利害關係者

但題目中的選項 (D)「該銀行持有實收資本總額 3% 的企業」是 銀行投資的公司,屬於銀行的關係企業,而非對銀行有控制力或利益輸送風險的關係人。

銀行對其「投資企業」進行授信,法律並未禁止提供較優條件,但仍需遵守關係企業授信總量限制(限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的一定比例)。

? 所以唯一可以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的是

? (D)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82883
未解鎖
銀行法32條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
(共 17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