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種契約,依法應用書面為之?
(A) 人事保證契約
(B) 贈與契約
(C) 不動產買賣契約
(D) 合夥契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 B(0), C(9), D(1), E(0) #3275321

詳解 (共 3 筆)

#6201467

民法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第153條第1項),要式契約為例外

#買賣契約、使用借貸契約:不要式
#須以「要式契約」進行的法律行為包括:結婚或離婚書約(982)、不動產物權(例如:土地所有權)的移轉或設定負擔(758、860)等。
這些契約之所以規定要以特定方式為之,一方面是為了使當事人能夠慎重行事,不要胡亂做出決定;另一方面是讓法律行為具有公示性,藉此保障他人權益。
2
0
#6201012
第 二十四 節之一 人事保證 第 75...
(共 9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6169425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