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錯誤?
(A)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
(B)數人先後分別完成懸賞廣告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
(C)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D)不知有懸賞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不能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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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6), C(32), D(481), E(0) #3200023
統計: A(8), B(16), C(32), D(481), E(0) #3200023
詳解 (共 3 筆)
#6028101
第1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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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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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不知有廣告但完成行為的人,通知廣告人後還是可以拿到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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