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A)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二)消費者如不願購買該商品,不負保管義務(C)。並得為下列行為:1、消費者得定相當期限通知企業經營者取回其投寄之商品。2、如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此時,該商品已成為無主物,消費者可基於所有之意思,因先占而取得該商品之所有權。
5. 下列有關郵購或訪問買賣等特種買賣的敘述,何者正確? (A)訪問買賣之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