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9 條規定:「公文除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是故:
(A) 副本之內容,必須與正本完全相同。
(B) 副本之效力與功能,與正本有所差異。
(C) 事關通案者,對須分行之機關,得以副本發送。
(D) 副本除知會外,尚須收受副本機關處理者,不須於文內加敘請其就某一事項予以處理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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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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