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警察人員執行臨檢勤務,應遵守下列何種憲法原 則?
(A)民主原則
(B)法安定性原則
(C)比例原則
(D)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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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57), C(852), D(8), E(0) #875424

詳解 (共 3 筆)

#1344144

 釋字第535號大法官解釋文,警察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

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另「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相當理由,足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不管是對場所之臨檢,或對人所實施之臨檢,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踰越必要程度。

並且在於比例原則方面,是一個可以著墨的地方,比例原則,是指「行政措施所欲達成之「目的」與其所使用的手段或方法之間,要有合理比例關係」之謂。

依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即比例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即「適當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即為「最小侵害原則」。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即「利益均衡原則」。

 

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才得以要求受臨檢人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1、經受臨檢人同意。

2、於臨檢現場無從確定受臨檢人身份者。

3、臨檢若於現場實施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

https://www.ptt.cc/bbs/HSNU_1122/M.1271401685.A.1F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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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8632
比例原則1.下列敘述,何者並非在說明「比...
(共 97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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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9236

警察執法: 永遠要受到比例原則的約束(不能大砲打小鳥)。

在題目中看到「手段」、「目的」、「衡量」、「過當」這些字眼,直接在腦中翻譯成「大砲打小鳥」,答案通常就是 (D)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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