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採購法規定,違反第 65 條之規定轉包者被刊登二次以上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A)6 個月
(B)1 年
(C)2 年
(D)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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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61), C(3), D(22), E(0) #1736649

詳解 (共 5 筆)

#4355509

To 4F 你應該是誤解條文意思了,並不是"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被刊登二次以上"

--> 並非逗號 而是分號, 六個月是處罰期間,而不是六個月內被刊登兩次以上

所以條文的完整意思應該是:


政府採購法  第 103 條


條文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三、有第101條第1項第7款至第12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 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意思

五年內
於下列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
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
已被任一機關刊登 一次者
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
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
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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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3651
政府採購法已修法  第101條第一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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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3925
原本題目:5. 依採購法規定,違反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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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5289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一項第十一款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第 103 條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n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n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n 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n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n 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n 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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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3075

修改成為

5. 依採購法規定,違反第 65 條之規定轉包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被刊登二次以上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A)6 個月 (B)1 年 (C)2 年 (D)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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