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12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接受單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但委託投資資產為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或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專設帳簿資產者,不在此限。
5. 依現行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接受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