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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5. 募集有價證券,未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者,其法律責任如何?
(A)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B)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C)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D)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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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小榜眼 高二上 (2019/11/25)

證券交易法

第31條

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17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二
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十四條之三、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
二項、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第七項、第四十一條、第
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五
項至第七項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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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募集有價證券,未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者,其法律責任如何?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