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694 號,針對《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4 目 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 20 歲或滿 60 歲以上無謀生能力,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即屬得扣除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作出解釋文, 指出該法除以受扶養者無謀生能力為要件外,還限制需是未滿 20 歲或滿 60 歲,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因年齡而改變須受扶養的需要,對扶養的納稅義務人 來說,是相同的財務負擔,不因無謀生能力者之年齡而有所差異,因此宣告 其違憲。根據上述資料判斷,《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最有可能是違反了 下列何種原則?
(A)公益原則
(B)比例原則
(C)平等原則
(D)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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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7), C(122), D(0), E(0) #1383951

詳解 (共 1 筆)

#5754763

釋字694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中以「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為減除免稅額之限制要件部分(一00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亦有相同限制),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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