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小馬酒醉後,騎著自行車回家,途中不小心撞上了在人行道上蛇行奔跑的國中生阿
強,小馬的自行車倒地後刮傷毀損,且造成雙方皆有受傷情況。依上述情況判斷相
關法律責任,下列何者敘述是正確的?
(A) 小馬酒後騎自行車撞傷阿強,須負《刑法》中之醉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B) 小馬酒後騎自行車撞上阿強且造成受傷,應負擔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
(C) 被害人阿強依法走在人行道上,其父母與國中生不須要負擔任何法律責任
(D) 無論小馬是故意或過失,受傷的阿強只能依民法要求慰撫金做為侵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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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19), C(11), D(13), E(0) #2703605
統計: A(7), B(219), C(11), D(13), E(0) #2703605
詳解 (共 2 筆)
#5417970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第73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78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資料來源: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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