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指出,下列何者是教育權的主體? (A)教師(B)學生(C..-阿摩線上測驗
1F 成德恩 高三下 (2020/05/01)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 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 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