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一棟 3 層樓的建築物,每層樓地板面積皆為 100 平方公尺,且非為無開口樓層,各層用途 分別是一樓:診所,二樓、三樓:住宅,依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請問本棟建築物之用 途屬性為何?
(A)複合用途建築物
(B)住宅
(C)單一用途建築物診所
(D)集合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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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1), B(150), C(201), D(210), E(0) #2340294

詳解 (共 2 筆)

#4662862

三、一棟建築物中之不同用途有供住宅使用時,除依前條規定外,應依下

    列原則判斷之:

 (一) 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自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

      計小於50平方公尺,且較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時,該

      建築物視為住宅

 (二) 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

      積大於住宅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時,視為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

      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之建築物。

 (三) 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

      計小於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且前者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十平方公尺以上時,該建築物視為複合用途建築物。

 (四) 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

      計,與供住宅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大致相等時,應視為複合用途

      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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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4342
依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 供設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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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37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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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棟建築物中,有供各類場所第十二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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