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得允許共同投標工程企 字第 10300269690 號政府採購標的含新建建築之規劃設計及歷史建築修復再利用之規劃設計, 依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第 4 項所載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得允許兩家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各就 其不同之專業提供技術服務
(D) 共通性之需求得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工程企字第10100073930號主旨:各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及個案實際情形擇適當決標方式,避 免不當採用最低標或最有利標,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一、行政院98年 4月27日院授工企字第 09800149320號函已停止適用「最低標為原則、最 有利標為例外」指示事項,且 100年 1月26日已增列本法第52條第 3項:「機關辦理 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各 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本法第52條、第56條及個案實際情形擇適當決標方式,並避免不 當採用最低標或最有利標,以維採購效率及品質。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為免因廠商低價搶標而損及技術服務品質, 建議儘量依本法第22條第 1項第 9款規定,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本會96年 2月 6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38140號函,併請查察(以上函文皆公開於本會網站)。又各 機關就具有共同需求特性之技術服務採購,亦得依本法第93條及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 法規定辦理共同供應契約。
5. 有關技術服務採購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得允許共同投標 (B)得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