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某工廠計劃在同一室內儲存場所中,想分別存放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氯酸鹽類)和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硝酸酯類)。依照《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這些儲存區域之間的最短距離應為多少?
(A) 0.5 公尺
(B) 1 公尺
(C) 3 公尺
(D) 5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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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40), C(49), D(32), E(0) #3407034
統計: A(26), B(40), C(49), D(32), E(0) #3407034
詳解 (共 7 筆)
#7316068
室內儲存場所或室外儲存場所,不得儲存六類物品以外物品。但其不與儲存物品反應,且分類分區儲存,各分區距離在一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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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6082
危物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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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9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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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類物品儲存場所,其安全管理除應符合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室內儲存場所或室外儲存場所,不得儲存六類物品以外物品。但其不與儲存物品反應,且分類分區儲存,各分區距離在一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室內儲存場所或室外儲存場所,不得儲存不同分類之六類物品。但分類分區儲存下列物品,且各分區距離在一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類(鹼金屬過氧化物或含有其成分之物品除外)與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
(二)第一類與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
(三)第二類與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發火性液體與發火性固體(黃磷或含有其成分之物品為限)。
(四)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易燃性固體與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五)烷基鋁或烷基鋰,與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含有烷基鋁或烷基鋰成分者。
(六)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含有有機過氧化物或其成分者,與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有機過氧化物或含有其成分者。
(七)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與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丙烯基縮水甘油醚或倍羰烯或含有其成分者。
三、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黃磷,不得與禁水性物質儲存於同一場所。
四、室內儲存場所容器堆積高度,不得超過三公尺;儲存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第二石油類、第三石油類、第四石油類或動植物油類時,其容器堆積高度準用第三十條第八款規定。
五、室內儲存場所應保持六類物品在攝氏五十五度以下之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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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4347
四等不會考那麼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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