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所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阿摩線上測驗
小紀 大二下 (2024/05/23): 災害防救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指由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計畫。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推動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第 20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前項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調整土地使用計畫。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前項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上級災害防救計畫。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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