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農會理事不得兼任農會農事小組組長、會員代表及聘、雇人員。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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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1), B(1676), C(0), D(0), E(0) #2848109
統計: A(1321), B(1676), C(0), D(0), E(0) #2848109
詳解 (共 7 筆)
#6323771
5. 農會理事不得兼任農會農事小組組長、會員代表及聘、雇人員。
→ 農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農會聘、雇人員、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或其他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農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農會法 第21條)
→ 下級農會理事長為其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當然代表。( 農會法 第15條 第1項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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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7082
農會法第15條:
1.上級農會以其下級農會為會員。下級農會參加上級農會之代表,由該農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其名額由主管機關定之。下級農會理事長為其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當然代表。
4.會員代表不得兼任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及農會聘、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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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6728
理、監事 可以兼任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不得兼任 :
1. 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
2. 聘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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