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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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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我國行政程序法允許行政機關與人民訂定契約的種類為:
(A) 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
(B) 和解契約與勞動契約
(C) 雙務契約與承攬契約
(D) 承攬契約與買賣契約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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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年 - 91-2 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五等_經建行政:法學大意#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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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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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ja
研二上 (2016/08/08)
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 知者。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第 136 條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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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y
高三下 (2015/09/17)
和解契約?
和解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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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我國行政程序法允許行政機關與人民訂定契約的種類為: (A)和解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