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評----1/2
性別----2/3
第 三 條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一、當然委員: (一)校長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擔任。 (二)家長會代表一人。 (三)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跨校、跨區(鄉、鎮)合併成立之學校教師 會,以該教師會選(推)舉之各該校代表擔任;尚未成立學校教師 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二、選舉委員:由全體專任教師選(推)舉之。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但學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參考資料: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8193
50某國民小學有六十位合格專任教師,其教師評審委員會有十五位委員,請問依規定該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