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何種行為,鐵路站、車人員無法依鐵路法規定,強制行為人離開站、車或鐵路?
(A). 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者
(B). 未經允許攜帶或隱匿託運危險物品者
(C). 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者
(D). 無票乘車且拒絕補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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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 B(175), C(210), D(1947), E(0) #324645
統計: A(303), B(175), C(210), D(1947), E(0) #324645
詳解 (共 7 筆)
#2200643
我是知道你想要表達的,所以我才說以母法(鐵路法)為主,就是49條的罰則,不過乘客隨便掰個理由也拿他沒皮條,或許可以問考選部看看? 只是如果有再出類似這種題目就可以釋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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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710
我想還是依母法為主,題目也有說按照鐵路法規定,而且按照鐵路運送規則還是會依法追繳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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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06
第71條
Ⅰ.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百~1千元罰鍰: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者。
第49條
Ⅰ.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50%之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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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2775
鐵路法71條第2項:
有前項或第68條之1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鐵71條第1項第4款:(A)
鐵71條第1項第5款:(C)
鐵68-1條第2款:(B)
(D)在鐵路法第49條第一項,不補票規定在鐵路運送規則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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