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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0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國立臺北大學校長應向下列何者申報財產?
(A)法務部
(B)教育部政風處
(C)行政院
(D)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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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Yoee Yu 大四下 (2014/01/08)
第4條(財產申報受理機關)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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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vivi740423 大一下 (2021/06/18)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
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
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
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
、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
監察院
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
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
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
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
理。
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
員會。

50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國立臺北大學校長應向下列何者申報財產?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