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構成懷孕歧視?
(A)雇主因為業務緊縮需要裁員時,優先解僱懷孕之受僱者
(B)受僱者因為懷孕不適而影響其工作表現,雇主未考量其懷孕之狀況而給予較差之考績
(C)受僱者懷孕期間,洩漏公司營業上之秘密,致公司受到重大損失,遭雇主解僱
(D)雇主因受僱者懷孕而調動其工作,但該工作非受僱者之能力所能勝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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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239), C(4988), D(300), E(0) #2098749

詳解 (共 2 筆)

#3881846

一般職場常見的懷孕歧視之原因分為三種:

1. 雇主因成本考量而不歡迎孕婦,認為懷孕和生產期間一定會產生各種狀況,並對公司造成總體效率、產能的減低,以及人事成本上的支出。

2. 混合動機因素:指雇主因為上述第一個因素,而較為嚴格的看待懷孕員工在職場上的其他不良表現,例如:懷孕期間在工作上碰巧發生部份失誤;或因身體不適降低了平日的工作表現水準等狀況,而對孕婦有不利之對待。

3. 雇主純粹因個人觀念好惡,或對孕婦的刻板印象,認為僱用孕婦會造成對公司形象損失、使消費者流失的錯誤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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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優先解僱懷孕』『未考量其懷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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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61661
未解鎖
第 12 條 1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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