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我國憲法之規定與司法院之解釋,下列何種權利之保障,屬憲法保留事項?
(A)人民身體之自由
(B)人民秘密通訊之自由
(C)人民居住之自由
(D)人民集會結社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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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91), B(591), C(156), D(453), E(0) #491050
統計: A(6191), B(591), C(156), D(453), E(0) #491050
詳解 (共 4 筆)
#746240
釋字443解釋理由書: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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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823
憲法保留就是保留給憲法來定一定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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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918
憲法保留:乃指憲法制定機關或修改機關對於國家重要事項直接以憲法條文予以規範之謂。在學理上,憲法保留之事項,依德國學者 C. Schmitt 等之學說,即是立憲政體、權力分立、法律保留、司法獨立、人權保障等五項基本原則,均須以憲法明定或揭示之,應不能以修改憲法方式變更之,否則將被視為憲法破棄
法律保留(Gesetzvorbehalt):又稱「立法保留」。在此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保留現係指以形式意義的「法律(Gesetz)」對重要事項予以保留,而非以實質意義的「法律(Recht)」予以規範。我國現制即是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抑且應以法律定之的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1.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應以法律定之。2.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3.國家各機關組織,應以法律定之。(然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立法院僅能就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總員額加以規範,至於國家機關之組織、編制、員額,甚與職權行使之方式、行政單位、任務編組之成立等,均屬「行政保留」之範圍。換言之,有關「組織保留」的奧地利模式之法律保留在我國已經正式消逝。)4.國家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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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120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 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 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 罰,得拒絕之。」其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 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 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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